第十课 因信称义的史证(罗4章)
詹正义《新约希腊文解经:罗马书》页70–71有一段话补充罗3:25“挽回祭”观念的资料。
一、引言
1. 神设立了耶稣为赎罪祭(“赎罪祭”原文作“蔽罪所”,《新译本》)。“这耶稣,上帝显然立为除罪法,凭着人的信”(《吕振中译本》)。
2. 罗4章有两个重要的观念:
a. 透过旧约历史来说明“因信称义”,尤其解明“算为义”的观念,请留意这个用词出现了多少次。
b. “因信称义”并不是新约圣经的观念,所以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,旧约时代的信徒或新约时代的信徒(包括21世纪的我们中国人),都是因信称义。
3. 从以经解经的上文下理来观察,本章的内容在结构上是回答了上一章,也就是罗3章结尾的3个问题:
a. 罗4:1–8回答了罗3:27。
b. 罗4:9–12回答了罗3:29。
c. 罗4:13–17回答了罗3:31。
二、亚伯拉罕不是因行为称义(罗4:1–8)
1. 第1个问题:他凭着肉体得了什么?若是因行为称义,他就有可夸的(罗4:1)。
2. 第2个问题:经上说什么?因信称义(创15:6)。
3. 算为义:“算为义”在本章共出现了8次,若加上“算”和“称”共11次,是本章的关键用语。在第6章我们还会看到“算”的观念在救恩真理上的重要性(是绝对重要的!)。“算”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数学观念,通常有两种情况“可算”:一是工资(赚来的,也是该得的),二是礼物或礼金(是免费的,没付代价而得的)。这就是罗4:4–5两节的重点。陈终道牧师说:“不论人的善行,宗教的仪式(如割礼,或教会的洗礼),如果被加在得救的条件上,就不算得恩典了。(注意:保罗在这里正是以割礼这种宗教仪式作为辩论题目的)。各种异端,几乎都是或多或少地含有以人的工作为得救条件的成分,与神的救法相背。”(陈终道,页107)
4. 戴维的见证(罗4:6–9上)
a. 得福的方法:“行为以外”(罗4:6–8)。
b. 所得之福:“赦罪之福”(罗4:7–8)。
c. 得福之人:“蒙神算为义的人”(罗4:9)。
三、亚伯拉罕不是靠割礼称义(4:9–12)
1. 亚伯拉罕被神算为义的时候:在割礼之前(罗4:10)。
2. 亚伯拉罕有因信称义的印证:割礼的记号(罗4:11)。
3. 亚伯拉罕受割礼的功用:成为外邦人和犹太人的见证(罗4:12)。
四、亚伯拉罕非靠律法称义(罗4:13–16)
1. 神不是根据律法来应许亚伯拉罕(罗4:13)。
2. 若根据律法,信与应许就没有用了(罗4:14–15)。
3. 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,属乎恩(罗4:16)。
五、亚伯拉罕是因信心称义(罗4:17–22)
1. 信心的对象:叫死人复活,使无变有的神(罗4:17)。
2. 信心的功效:有指望(罗4:18)。
3. 信心的经历(罗4:19)。
4. 信心的结果:
a. 心里得坚固(罗4:20);
b. 得称(算)为义(罗4:22);
c. 作了多国之父(罗4:18);
d. 荣耀神(罗4:20)。
我们看到信心是有程度的,有强弱之分。信心如何成长呢?是靠思想(“想到自己”罗4:19)和仰望。信心绝对不是不顾现实的情况,而是对问题有清楚理解之后对神话语的准确响应,如亚伯拉罕对自己的问题和神的大能的认识。所以,信心是有思想和理由基础的。至少我们要认识信心的对象是谁,信心绝对不应该是盲目的,否则就成了迷信。
六、结论:亚伯拉罕被“算为义”与我们的关系(4:23–25)
1. 使我们也能被算为义(罗4:23–24)。
2. 我们是相信耶稣而被算为义(罗4:24–25)。
在芝加哥著名的慕迪教会牧会18年的爱任赛博士(Harry Ironside),有一次因休假到一间教会参加主日学。老师问学生:“旧约时代人们是如何得救的?”有一个学生回答:“靠遵守律法。”老师说:“答对!”但爱任赛说:“我的圣经写着‘没有一个人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称义’(罗3:20)。”老师有点不好意思,另一位学生补充:“他们是靠献祭得救的。”老师又说:“对!”但爱任赛还是说:“可我的圣经说,祭物不能使人得救。”主日学老师看出爱任赛是明白圣经的访客,就请他解释下去,爱任赛就将因信称义的道理给他们讲解,免除了那位主日学老师的一次错误教导。
祷告
来11:6“人非有信,就不能得神的喜悦;因为到神面前来的人必须信有神,且信他赏赐那寻求他的人。”主啊,求你赐下足够的恩典,让我们有信心,有建立在圣经真理的信心,而不是迷信。帮助我们因着圣经更认识你,以致在生活中有力量。奉耶稣基督的名,阿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