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四课 两种奴仆(罗6:15–23)
一、引言
1. 罗6章两次提醒读者,信主的人没有理由在罪中生活,罗6:1和6:15分出了平行的两个大的段落。这回答了今天很多信徒和教会“软弱”的问题(曾思翰表示,保罗的主要焦点,乃是针对一些喜欢偶尔犯罪的基督徒。这里的“罪”属不定过去式,表示偶尔犯罪的意思)。
2. 一个已婚的丈夫能像未婚时那样生活吗?我想能的。不过他要常常提醒自己是一个已婚的丈夫,要记住自己现在的身分和对妻子和孩子的责任,按着这个家长的身分来生活。一个重生了的基督徒能像仍在罪中时那样生活吗?有可能。但请他回想他的受洗,那是他在基督的死和复活里与基督联合的记号,他便要照着这地位而生活。这是我们从罗6:1–11所看到的教训。
3. 罗6:12–14有一个小结论,可归纳成两点:
a.“不要容”罪作王,
b.“不要把自己献”给罪。本章下半段从另外一个理由来讲明我们的身分,也是详加解释“信主的人不要把自己献给罪”的理由。格式仍然是以问答法来解说。
二、奴仆的开始(罗6:16–18)
作者以希腊罗马的奴隶制度为基础,来讨论信徒在基督里的地位和身分。
1. 奴仆:有被逼的,有自愿的。罗6:16讲的是“自愿”作奴仆的情况。
2. 作罪的奴仆:出生时就开始了。
3. 作神的奴仆:顺服福音(“道理的模范”)时就开始了。
三、身分的发展(罗6:19)
两种奴仆的身分会发展出不同的结局,作罪的奴仆,结局是“不法”或“死亡”,作神的奴仆结局是“成圣”或“永生”(罗6:21–22)。
世上的教育鼓励我们要作“人上人”,但我们看到人是“下人”,或者是罪的奴仆(罪的下人),或者是义的奴仆(义的下人)。到目前,可以归纳出“四下之人”:罪恶之下(罗3:9)、律法之下(罗3:19,6:14–15)、审判之下(罗3:19)和恩典之下(罗6:14–15)。如今,基督徒的地位是都在“恩典之下”。
四、奴仆的特性(罗6:20–23)
1. 约束与释放:罪奴不被义约束,是假自由;义奴从罪得释放,是真自由。一种是自由的不自由,另一种是不自由的自由,天下人都属于其中之一。
2. 工资与礼物:两种奴仆各有最终所得的。罪奴得的工价是死亡(第二次的死),即罪的刑罚(参考上一讲);义奴得的是礼物(免费的恩惠,没资格却得到的),即永生(罗4:5)。
(“附录三:罗马书的重要笔记”七、人生新时代的划分:旧我和新我)
祷告
主啊,我们明白重生得救的基督徒,仍然要面对犯罪跌倒的诱惑和问题。但是,现在从罗6:1和6:15所带出的两段经文,充充足足的提醒我们归入基督耶稣的意义和在基督里宝贵的身分。求主帮助我们知道因着你的缘故,我们已经脱离旧我和老我,进入人生的新时代,因着你的救赎,我们有权利选择作顺命的奴仆,并遵照罗6:13和6:19两次的提醒,将自己献给主,作义的器具,结出义的果子。求主帮助我们常常向着主而生活,阿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