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课 律法与应许(加3:15–22)


既然得救的唯一原则是因信称义,那么律法有什么存在价值?保罗在这部份解释律法的功能。

 

一、应许先于律法(加3:15–18)

A. 基本原则─立约不可改(加3:15)

保罗把神昔日向亚伯拉罕的应许,比喻为人与人之间的契约。契约一旦签定,就不可废除或增删其中的条款。人与人之间所立的约尚且不可随意改变,神与人所立的约当然是持守到底的。

 

B. 神的应许指向基督(加3:16)

神的应许已藉基督的来临应验。耶稣基督正是神所应许的“那一个子孙”。保罗特别强调“子孙”是单数,特指基督。

 

C. 在后的律法不可废掉在前的应许(加3:17–18)

神既立约,必然守约。神的应许就在基督身上应验。既是凭应许,当然不靠律法,更何况这律法是430年后才出现的(出12:40记载以色列人在埃及寄居了430年,所以从赐应许到颁律法的年日应不止此数)。基督虽然在律法之后才来到,但是有关他的应许比律法的出现要早得多。


二、律法的有限(加3:19–22)

1. 加3:19下─律法“原是为过犯添上的,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”。律法有规限、禁止过犯的功效,让人明白神的心意而避免触犯。这是律法在过渡时期的暂时性作用。

2. 加3:19下–20─律法只是由天使藉中间人摩西颁布的,但神向亚伯拉罕的应许却是直接的。

3. 加3:21─虽然律法对调校神子民的行为有帮助,但不能赐生命。

4. 加3:23─律法只是“监护人”,把人圈在罪里,使人无法靠行律法称义。人要等待基督的救赎,才能脱离罪恶的权势。

 

三、结语

保罗再次说明靠行为的错谬。虽然在神的救恩计划里,摩西的律法是必须的,然而律法不过是次等的原则,功用有限(加3:19–22),“有效期”也是暂时的。当神所应许的基督来临时,律法的任务就完结了。

 

思考题

1. 反省教会领袖以至信徒有没有律法主义的倾向?

2.  他们又会否走进另一极端,恃着已得救就放纵私欲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