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廿一课 圣灵的果子(加5:19–26)
一、肉体的情欲(加5:19–21)
1. 保罗列举人罪恶的本性和行为(参林前3:3),与下文圣灵里的生活和圣灵的果子(加5:22–23)形成强烈对比。
2. 保罗共列出15项肉体的情欲,可分为四大类:
a. 性方面放纵情欲的罪(加5:19)─奸淫、污秽、邪荡。
b. 宗教方面拜偶像的罪(加5:20)─拜偶像、邪术。
c. 人际关系方面,为求个人利益而产生团体斗争和仇恨的罪(加5:20–21)─仇恨、争竞、忌恨、恼怒、结党、纷争、异端、嫉妒。
d. 个人生活方面放荡的罪(加5:21)─醉酒、荒宴。
3. 保罗列出这些罪的时候是说“就如……”(加5:19)及“……等类”(加5:21),可见所列出的只是较具代表性的罪而已。其中第一和第四类是以身体犯的罪,第二和第三类是精神及灵性上的罪。“情欲的事”原来包括了身心灵所犯的罪,且都显而易见(加5:19)。
4. 罪的后果是严重的,就是不能成为神国的子民:“行这样事的人必不能承受神的国”(加5:21)。“行”是指惯性的行为。习惯犯罪的人没接受圣灵的管理,必无分于神的国。
二、圣灵的果子(加5:22–23)
1. 圣灵的果子是自然流露出来的性情,含有9项美德,可分为两大类:
a. 与圣灵直接相连的美德(加5:22)─仁爱、喜乐、和平。
b. 人际关系方面的美德(加5:22–23)─忍耐、恩慈、良善、信实、温柔、节制。
2. 圣灵在信徒生命中工作,让信徒的生命发挥多方面(“这样的事”表明不止9项)的美德。圣灵的果子不是靠个人的力量产生出来,但信徒也有当负的责任,就是顺服圣灵来塑造自己的品格和行为。
3. 这些美德既属圣灵的工作,当然“没有律法禁止”。律法是禁制人的,但信徒顺从圣灵而行,则既能克制情欲,又能履行律法而不受律法约束。
三、应用和劝勉(加5:24–26)
1. 加5:24─人顺从情欲,就陷在罪中;人顺从圣灵,就结出美德的果子。基督徒的特别之处,在于已经把肉体和情欲置诸死地,因此能结出圣灵的果子。
2. 加5:25─信徒仍然要不断顺从圣灵而活,让圣灵占主导的位置。
3. 加5:26─保罗再从反面劝勉信徒:“不要贪图虚名,彼此惹气,互相嫉妒。”这些都属情欲的事,不是顺从圣灵的结果。
思考题
1. 圣灵果子的9项美德,可以抽离教会的场景实践吗?
2. 圣灵的果子和属灵恩赐有何分别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