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一课 释经原则之七、八
释经原则之七:描述性的经文段落应该以教导性经文段落的亮光来诠释。
释经原则之八:偶发的参注应该以系统教导的亮光来诠释。
一、 描述性的经文段落应该以教导性经文段落的亮光来诠释
1. 例:旧约圣经描述了多妻制度,那么多妻制度是对的吗?
2. 教导性的经文─耶稣说:“但起初并不是这样。”(太19:8)像离婚、奴隶制度(参西3:22)、多妻制度,神都曾允许过一段时间,可是这些从来就不代表神原来创造时的旨意。“并不分犹太人、希腊人,自主的、为奴的,或男或女,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。”(加3:28)
3. 新约圣经的教会被呼召迈向更高的标准。虽然我们经常达不到标准,不过标准还是在那里。所以,圣经里描述的每一件事,不见得都能让我们作出结论性的应用。释经永远跟上下文有关,而有时我们需要的上下文是整本圣经。
二、偶发的参注应该以系统教导的亮光来诠释
1. 例:“不然,那些为死人受洗的,将来怎样呢?若死人总不复活,因何为他们受洗呢?我们又因何时刻冒险呢?”(林前15:29–30)摩门教拿这段经文,作为他们施行替代性或代理性洗礼的圣经根据。
a. 希腊化背景─他们可以接受灵魂不死的概念,可是死人的身体又活过来,这就有问题了。保罗在这里的意思是什么?(哥林多人既不相信身体复活,那为何要替死人受洗呢?)
b. 要讨论洗礼,不要试图从这样一段有问题的参注经文,来建立关于洗礼的仪式或神学。要参考圣经中其他直接提到洗礼的经文,如徒2:38和罗6:4。这些经文都是完全针对洗礼写的。因此,要以圣经那些针对洗礼的有系统、直接的经文,来建立个人的神学。如果只是随意拿起一节经文,不管它的上下文,那么就有可能走进各式各样不健全的方向之中。
2. 例:领受圣灵─“彼得说:‘你们各人要悔改,奉耶稣基督的名受洗,叫你们的罪得赦,就必领受所赐的圣灵’”(徒2:38)。“这便叫亚伯拉罕的福,因基督耶稣可以临到外邦人,使我们因信得着所应许的圣灵。”(加3:14)
a. 徒8:16–17是例外,因为从救恩历史的角度来看,犹太人与撒玛利亚人有嫌隙,需藉由使徒的确认来坚固软弱信徒的心。
b. 徒10:47的例外,是先受圣灵才信主。神作出主动,藉此化解彼得的犹疑与信徒的反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