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九课 基督作为麦基洗德等次的祭司(来7-10章之二)
一、 麦基洗德等次祭司的意义
希伯来书作者提到麦基洗德等次的祭司,以神儿子基督耶稣为代表,是按照创14、诗110连在一起的理解。诗110是后来的文字(律法之后)指的却是在律法当中的事,显出律法的不完全。律法规定只有亚伦家才能有祭司。但律法本身(五经)中却提到另一位更高的祭司麦基洗德,而在律法之后的大卫诗篇也提到麦基洗德不是单一人作祭司,而是作为一个等次祭司的代表,基督也在这等次。作者要带出的结论是:正因为耶稣作为犹大支派后裔,却是最高的祭司(在律法所定祭司制度之外),所以可见律法有更改的必要。希伯来书作者对旧约的理解比较特别,例:来9:1-5希伯来书的作者对旧约经卷中一些细节,连会幕结构、物件的设计细节,有独特看法:他看会幕和物件设计是神的计划,是与主的身份连在一起的,可是他没有详细交代,只提出某些现象就不再解释。例:来7提完麦基洗德后,麦基洗德就失踪了。在作者看来,麦基洗德只是神启示的基础,为要带出律法要改的结论。得到这结论后,焦点就放在耶稣作为大祭司,与亚伦作为大祭司的比较上,指出亚伦作为大祭司的不完全,同时也不再提麦基洗德了。
二、 希伯来书作者如何看律法-与保罗看律法的比较
1. 神的道:希伯来书的作者看旧约为“神的道”,很认真去处理(来2:1)。他提到律法要改(来7:12)。律法一词在7-10章出现多次:来7:5(照“例”)、12、16(条例)、19、28,8:4、10,9:19、22,10:1、8。
2. 是鉴别的工具:希伯来书作者看律法与保罗看律法有分别。保罗书信也常谈及律法,如加拉太书、罗马书,讨论律法与信徒的关系。保罗看律法是命令和规范:“律法本是叫人知罪”(罗3:20),“律法本是外添的、叫过犯显多”(罗5:20),所以保罗看律法是对比律法和福音。
3. 希伯来书作者看律法:除了是命令和规范,也是给旧约祭司制度结构和合法化的工具。以色列人整个献祭制度是合法的,是律法中定规的。希伯来书作者看律法,对比了耶稣作为大祭司和旧约祭司制度不同之处。指出旧约祭司制度始终不能叫人完全。
三、 希伯来书作者看亚伦祭司等次的限制和基督的超越
1. 赋予旧约祭司制度合法性的律法是不完全的。来7:19,来9、10:1都曾提到“完全”-律法无法令任何一个人完全。来5:11-14,6:1指“完全”不是指道德上无可指摘,而是指达到了某些属灵目标,可以坦然地来到神面前与神亲近。赋予旧约祭司制度合法性的律法,不能让我们达到那属灵目标,所以是不完全的。因为律法下罪没得赦免,良心没得洁净。
2. 旧约祭司本身有限制:来7:21-22祭司身份定例方式有限。亚伦系祭司是世袭的(生下来通过一些评估,身体没有残疾,男性……)律法已定,就一代代传下。来7:23-25,神的儿子是永活的,可以永远长存作大祭司。来7:27-28亚伦系祭司是普通的人,跟所有的人都一样,会有罪,有自己的问题,要先处理自己的罪,才能替百姓的罪代赎。
3. 基督的完全:保罗说:“人和神面前只有一位中保,就是完全的耶稣基督”。耶稣基督完全是因为他完成了神的旨意,他顺服了神的心意。他受过试探却没有犯罪,他一次将自己献上,所献的祭是百分之一百是为别人献上不是为自己献的。
4. 基督作祭司等次比亚伦等次优胜:亚伦等次是不能洗罪的。不能让人有清洁的良心来到神面前。希伯来书的作者没有批评律法,只提到律法不足-因不能叫人完全坦然无惧来到神面前,不能叫人的良心得洁净。律法不足是因为基督降临,而不是律法经不起理性的批判。
5. 基督成全了旧约:来8-9章提到旧约和新约的连续性。新约很多地方指出基督是旧约的成全。如:路1:67-69;太5:17-18;罗9:6,11:1、24、26。连续中也有不连贯。如来8提到人在神面前蒙悦纳,不在于他是否受割礼或是否守律法。来引创14、诗110把基督身份从祭司角度合法化,基督作为完全的那位,他来了,不完全的(律法)就可以搁置在一边。
四、 来9:1-10的要旨
来9:1-10作者描绘了前约敬拜的条例跟在会幕中一些事物的意义。他要表达的两个要点是:
1. 从旧约神给人律法,到新约神给人他的独生儿子,可见神愿意他子民亲近他,所以神多次多方来晓谕列祖,叫他们向万国作见证。
2. 神对人如何来亲近他,有特别的要求。律法和儿子,都是他提出的亲近神的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