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课 教会的惩戒(三)
(续)
七、对教会领袖执行惩戒的原则
A. 提前5:19–21的原则
1. 多人原则─至少有两三个见证人,因为指控有可能是谣言。
2. 公开责备(若持续犯罪)─不可让领袖再隐瞒所犯的罪,必须接受惩治。
a. 目的─叫人惧怕(为他人的益处),警戒其他信徒,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。
b. 意义─了解领袖的问题,给予悔改机会。
c. 公开的原则:
① 让会众了解领袖犯罪的严重性;
② 让会众了解公开处理的必要性,并支持惩戒的过程;
③ 使罪的影响力降至最低,不会在教会影响其他人。
d. 公开责备的意义:
① 不容许罪在教会中,不隐藏领袖犯罪;
② 加强教会的正直、领导的权柄;
③ 健康关系的体现,跟信徒一起面对领袖的惩治和挽回。
B. 提前3:2的原则
由于教会领袖的责任不同,所以在处理他们的罪时,应当有不同的处理方式。
八、惩戒的结果与目的─接纳悔改的人
1. 接纳随时随地悔改─以开放、包容、公开的方式,接纳悔改的人回到教会(林后2:7–8,7:8–11)。任何时间都给予受惩治者悔改的机会。
2. 以温柔的心挽回犯罪的弟兄姐妹(加6:1)─不要用审判的眼光,也要小心自己不被诱惑。
3. 不设定具体的时间表─给受惩治者时间悔改。时间长短因人而异,按圣灵的工作。
4. 耶稣的教导(重点)─放在赦免、饶恕的脉络中(太18:15–20、35),教会奉主的名执行惩治犯罪者和饶恕悔改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