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廿一课 认识人生终点之前
一、老年生活的规划
1. 长者对未来生活的忧虑以健康居首,经济居次,接着是失能照顾的问题。有钱的人要规划,好好用钱;但是钱不多的人,更应该做好规划,把钱用在必要的地方。
2. 对于钱财的使用,中国人和西方人显著不同:
a. 西方社会许多人从年轻时就有退休的规划,包括社会保险、退休年金、储蓄保险等,并以这个规划来分配自己的钱财。当子女有需要时,若有余力才会适度地资助。
b. 华人父母大都疼爱子女,他们创业、买房子、结婚等,父母常会把储蓄交给他们使用,以致老来陷于财务困境,一旦子女的奉养不到位,自己便要受苦。
3. 东、西方人对子女的疼爱应该是一样的,只是方法不同。两者对财务规划的想法及其优缺点,值得我们深思。长者身体健康,加上财务规划稳健,就较能安享晚年。做好老年生活的规划,可以不必向子女伸手。把钱守好、管好,就算手头宽裕,也不要急着分配,因为给人容易,向人伸手难。
4. 凡事都要有书面文件记录,任何与别人的事务、财务借贷、未来生活的安排、遗嘱和预立的医疗指示等,都必须有详细的书面记录。财务方面,更应写好契约,以防将来的财务纠纷。
二、遗嘱的重点与处理方式
中国人很少想到身后事如何办理,也很少想到预立遗嘱。遗嘱有助思考可以怎样依照自己的心意,把财产留给意属的人,或者怎样用来完成心愿。
A. 预立遗嘱的几个重点
1. 依照长者的意愿来分配财产。
2. 如果分配给长者想照顾但不在继承顺位上的人,就要清楚写下来和详细说明,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困扰,甚至纠纷。
3. 遗嘱必须是有效的。如果遗嘱是列印的,或者见证人没有手签而是盖章,都会导致遗嘱无效。
B. 常见的遗嘱形式
1. 公证遗嘱─经过公证机关证明的遗嘱。
2. 自书遗嘱─这是最常见的,就是遗嘱人自己书写遗嘱。
3. 代书遗嘱─遗嘱人口述内容,他人代为书写。
4. 录音遗嘱─遗嘱人口述内容,他人录音。
5. 口头遗嘱─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遗嘱。
C. 立遗嘱注意事项
1. 遗嘱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2. 如果遗嘱多于一份而内容相抵触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3. 自书、代书、录音及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。
在各种遗嘱当中,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。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,以公证遗嘱为准;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,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。
D. 立遗嘱时应具备的重要条件
1. 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即不能意识不清、患精神病等。
2. 遗嘱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。胁迫、欺骗、篡改的遗嘱无效。
3. 遗嘱人对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,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、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、部分转移的,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。”所以如果立遗嘱后,遗嘱人把遗嘱已处分的房屋卖了,就视为撤销遗嘱。
4. 遗嘱内容须合法。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3个情况:
a. 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;
b. 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;
c. 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。
E. 简单认识效力最高的公证遗嘱
1. 性质─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。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、内容真实、证据力最强的遗嘱形式。一经公证,遗嘱人也不可随意更改,除非再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。
2. 条件─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a. 遗嘱人有完全行为能力;
b. 遗嘱的内容合法,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;
c. 遗嘱中的财产是遗嘱人的合法财产。
3. 管辖─办理遗嘱公证,由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。
4. 程式很重要─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两人面前,亲笔书写遗嘱,签名盖章,并注明年月日。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,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,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,由记录的公证员两人和遗嘱人签名,注明地点和年月日。
三、选择临终急救法
医疗科技进步,让人有更多延续生命的机会,但“活着”不等于“好活”。有些医疗措施只是延续生命,并未带来更好的生活品质。临终急救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种类。
A. 心肺复苏术(CPR)
1. 这是对临终病人做的标准急救程序,让相当比例的病人得以存活,但无法让多数重症末期病人的身体功能回复先前的水平。如果患有多重病症,或是无法自理的病人,存活率更低。
2. 施行心肺复苏术可能带来的后遗症:肋骨骨折、胸部电击灼伤、脑部受损、身体机能退化、无法恢复意识、必须依赖维生机器度日等。
B. 维生医疗
这是指用来维持末期病人生命征象的医疗措施,但没有治愈效果,只能延长濒死过程。例:
1. 气切(气管切开术)─在颈部气管的位置开一个洞,藉以流通空气,也可避免意识昏迷病人的口腔分泌物呛入肺部,同时做为长期抽痰使用。
2. 透析治疗(洗肾)─分为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两种。在血液透析中,病人全身的血液流经血液透析机,洗净血中杂质,再把干净的血送回病人体内。有时病人在这个过程中会感到不适,甚或精疲力竭,又或者伴随恶心、盗汗、头晕、心跳加速、昏厥等现象。
3. 呼吸器─当病人无法自行呼吸时用来协助呼吸的机器。连接机器的软管会从嘴巴置入直通气管,把空气打进肺部。对于可能会拔掉管子的病人,通常需要绑着双手,或是注射镇静剂,避免因意外拔管而造成危险。
4. 人工营养与流体喂养─以一根能装载流质食物的塑胶管,经由鼻腔直接插入胃或肠子。可能造成病人不适,而且对身体功能逐渐停摆的病患强迫灌水(静脉输液),累积的水分反而会让病人感到不适。
5. 抗生素治疗─末期病患常会反复发生肺炎,所以要使用抗生素治疗。药物虽然可能暂时有效,但无法根治持续恶化的基本问题。
6. 血液制品输注(输血)─病人血红素过低、血小板低下,或是有凝血功能障碍,分别给予浓缩红血球、血小板,或是新鲜冷冻血浆与凝血因子的输注治疗。可能延长病人生命数天,但如果病因无法治愈,会继续出血,身体出现瘀青及血斑。过度输血也可能引起肺水肿或输血过敏。
7. 叶克膜(ECMO)体外维生系统─取代或辅助心肺功能的人工心肺,使身体器官得到充足的氧气和血液灌流。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包括:血栓或出血,感染时甚至会引起败血症或败血性休克。机械泵的运转也可能引起溶血症状,肢体末端会因动脉插管造成缺血而要截肢,还会造成心肌伤害或肺水肿等。叶克膜仅可维持病人的心肺功能,不能治病。末期病人使用叶克膜,仅是延长死亡的过程,病人仍会死于原本罹患的疾病或因叶克膜导致的并发症。
“维生医疗”是指对病人帮助不大的医疗,“维生治疗”却是对病人帮助较大的医疗,两者并不相同。是否使用上述的医疗措施,须依照病人的意愿,由医生和病人共同按照实际情况来做合适的决定。